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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小常识:法律和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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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小常识:法律和年龄

发布日期:2020-07-10 10:14:13 作者: 点击:

1、“童工”问题。

劳动法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才属于童工,童工不能成为劳动主体,但一些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的单位在履行了特定审批后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们常见的有少儿杂技团,曲艺团等。

而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们称为未成年工,这一年龄阶段是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个体劳动,但不得安排从事危险、有毒、重体力等容易对未成年身体发育造成影响的工作。

2、婚姻问题

我国对缔结婚姻的年龄规定是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假如有一方年龄未达到规定的岁数,法律上将认为是无效的婚姻,这里也是一个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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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什么时候开始具有法律意义?

如果把人的岁数小称为0岁,则一个人的岁数在出生之前,就大致相当于“负数”。我国法律对人的概念采取“独立呼吸说”,认为从母体娩出,独立呼吸才能算是出生,才能算是“人”,因此在法律上,处于这样“负数年龄”的人,不能称作为“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

尽管为负数,仍然具有法律意义。《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胎儿显然还不属于民法上的“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更不能承担民事义务。不过,虽然他(她)还没有出生,但已经在享受保留的权利了。

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胎儿的母亲如果犯罪,在审判时属于怀孕的妇女,不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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