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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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马守忠与丁志成、敏志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我所安成雄代理原告马守忠)
案件回顾:
被告丁志成与被告敏志强在合伙经营青海正捷通物流有限公司期间,原告马守忠于2018年9月开始至12月,与被告丁志成签订了五份《货物运输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马守忠给被告丁志成、敏志强经营的青海正捷通物流有限公司运送货物,被告丁志成、敏志强于2018年12月11日给原告马守忠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正捷通物流欠马守忠运费21800元,押金5000元,2019年2月15日付清运费。欠款人丁志成、敏志强、丁智林”,庭审中核实,欠条上丁智林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亲笔签名,被告敏志强予以证实。欠条出具后,被告丁志成以微信转账的形式给原告马守忠支付了运费2500元,其余运费19300元及押金5000元未支付。2019年3月16日,被告丁志成与敏志强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后,被告敏志强退出与被告丁志成共同经营的物流运输。2019年3月26日、4月29日、5月10日、5月23日、5月31日、6月12日、6月24日,原告马守忠与被告丁志成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七份,运费共计50400元。期间,被告丁志成给原告马守忠已付运费39400元,剩余运费11000元至今未支付。被告丁志成、敏志强共欠原告马守忠运费30300元及押金5000元,合计金额为353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丁志成、敏志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给付原告马守忠货物运输运费19300元并退还押金5000元;
二、被告丁志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守忠货物运输费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