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法律咨询

新闻动态

专业领域

联系我们

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0971-8212527

传真:0971-8253591

E-mail:1157229623@qq.com

网址:www.qhshls.com

地址: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中路凯旋写字楼22楼

说说对妨害诉讼需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动态 >> 松海动态

说说对妨害诉讼需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发布日期:2021-04-10 00:00:00 作者:西宁律师事务所 点击:

1、人民法院对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实施拘传。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②、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西宁律师事务所

西宁律师事务所

④、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⑤、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

4、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罚款和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5、刑事责任。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图片不属于我站案例,所有图片均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本文网址:http://www.qhshls.com/news/708.html

关键词:西宁律师事务所,青海律师事务所,西宁律师咨询

西宁法律咨询

 扫一扫,关注我们

f1.png电话:0971-8212527
f2.png网址:www.qhshls.com
f3.png邮箱:1157229623@qq.com
f4.png地址: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中路凯旋写字楼22楼





  • 在线客服
  • 联系电话
    13519710195
  • 在线留言
  • 微信咨询
  •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