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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瘦肉精扰乱市场秩序,该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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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瘦肉精扰乱市场秩序,该如何定罪处罚

发布日期:2020-11-02 15:45:00 作者: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点击:

刑法第225条违反我国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销售以瘦肉精饲养的肉猪致多人中毒的如何定罪处罚?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2002年8月16日,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禁用药品刑事案件解释》)。根据《禁用药品刑事案件解释》规定,对于非法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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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对于生产、销售含有盐酸克伦特罗饲料或者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生猪并予以销售,或者明知是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肉及其制品而出售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定罪处罚。

4、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的生猪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应当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有毒食品罪定罪处罚。

5、实施上述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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